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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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置业(南宁)有限公司 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南宁第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向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劳务工资1000000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8日起分段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钦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3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原告南宁市永邦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00元,被告***负担1270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