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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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兴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损失共计113440.38元; 二、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先行垫付的8500元。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