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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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36221.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70天×60元/天)、营养费2100元(70天×30元/天)、误工费26667.20元(160天×166.67元/天)、护理费7196元(70天×102.80元/天)、残疾赔偿金8042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229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008元,合计160817.2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下余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9809.22元,由被告***赔偿原告***1008元。以上给付内容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原告***在领取保险理赔款时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35871.02元及其他费用18000元,合计53871.0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