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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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3297.34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扣除***已付的1万元,余款63297.34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项请支付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支付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农业银行方塔支行账号为62×××62的账户)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7758.4元,扣除其已付的1万元,余款5775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项请支付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支付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农业银行方塔支行账号为62×××61的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