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 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 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5449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周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福帅,总经理。 被告: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福帅,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告***、***、***、***、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855元,减半收取计2342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27.5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丽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一辉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