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
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
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
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5449号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周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福帅,总经理。

被告: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福帅,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

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告***、***、***、***、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莱州沛钰石业有限公司、莱州凯旋玉石馆有限公司、莱州泰宇管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855元,减半收取计23427.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427.5元,由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负担。

审判员张丽娟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一辉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