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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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借款63594.47元、利息1382.02元、逾期利息457.11元及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64976.4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闽C×××××号(车架号为LFV2A21K5F4040506)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8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