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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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卡号为62×××51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610.07元、违约金1453.04元、取现手续费36.02元及利息(2020年6月18日以前的利息为2366.91元,此后利息以24610.0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账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0100 |
裁判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