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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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决定书 (2020)鲁0682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郝明、乔仁红。 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郝明、乔仁红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行为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 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郝明、乔仁红与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高殿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先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