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草头王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广东草头王酒业有限公司货物草头王125ml小酒138箱(货价7元/瓶,每箱24瓶)、草头王大酒350ml61箱(货价130元/瓶,每箱6瓶),对不能返还的货物则按本项判决确认的货物品种的单价予以赔偿,全部货物总额70764.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草头王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8.00元,由原告广东草头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2839.00元,被告***负担15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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