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华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嘉旭胶粘剂厂支付货款86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金额86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资江投资有限公司应在认缴出资额31.49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市宝恒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