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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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广东涂派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73473.41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24元,由原告***负担388.66元,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公司负担1837.58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7.5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人民财保江门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837.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