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给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61元,由被告***负担26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