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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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4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以2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654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泉州铭志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泉州铭志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泉州铭志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泉州铭志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铭基置业有限公司、福建公元食品有限公司、珠穆朗玛(中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