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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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晋江市万泉河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084653.96元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其中本金500万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本金7084653.96元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3687285.01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保证份额3687285.01元; 四、被告***、***实际清偿的款项应相应扣减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本金; 五、被告***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3000元; 六、被告***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2000元; 七、驳回原告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169元,由被告晋江市万泉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8780元,被告***负担14197元,被告***负担14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