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173303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6个月内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福建省晋江市金山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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