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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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厚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商铺收益199416.8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9708.42元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4月1日、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1倍支付违约金,为9163.55元;以199416.8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厚木公司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1倍计算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746元,由被告江苏惠龙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惠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苏州厚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3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