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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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2442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19280.50元,合计21722.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退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垫付款9867.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法医鉴定费1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95元,减半收597.50元,由被告湖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元,原告***负担45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