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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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云顶大酒店 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确认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解除合同行为有效,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云顶大酒店成立的《密苑云顶乐园合作协议》于2018年3月4日解除; 二、被告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云顶大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合同结算款1004192元。 被告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云顶大酒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2元,由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密苑(张家口)旅游胜地有限公司云顶大酒店负担12112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将该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8-5-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