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业务酬金40965.1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代办保证金1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112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抵扣后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17215.1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3元,被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元,反诉受理费525元(反诉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3-15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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