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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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业务酬金40965.19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代办保证金150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1125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抵扣后由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17215.1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0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53元,被告广西智尊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2元,反诉受理费525元(反诉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