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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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腾退四川大学华西校区西区大门口商业楼(共三层,共1050平方米); 二、第三人武侯区人南德克士餐厅就租用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案涉房屋一层面积为272平方米的商铺负协助腾退义务; 三、第三人武侯区蓝城快捷旅馆就租用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案涉房屋一、二、三层相应面积负协助腾退义务(不包括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从四川大学保卫处、四川大学后勤集团商贸公司承租后转租给武侯区蓝城快捷旅馆的部分); 四、第三人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成都人民南路二分店、四川乐友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就租用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案涉房屋一层面积为106.72平方米的商铺负协助腾退义务; 五、第三人***就租用的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案涉房屋面积为6平方米的窗口负协助腾退义务; 六、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川大商贸服务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00627.39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此后以1898.63元/天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腾退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被告四川新地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