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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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1940.79元及利息(2018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为9596.12元;2018年10月31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1940.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3-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