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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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货款90787.5元给原告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款 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