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桂平市桂平饭店
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货款90787.5元给原告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应共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7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桂平市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26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平市北斗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上述给付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款

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