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0495.7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90.74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60495.7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付);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12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78元,由原告广西龙汇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