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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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共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工程机械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共生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共生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10138746.2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57547.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93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8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21823.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房屋(权0176253)、龙泉驿区房屋(权0176254)、位于龙泉驿区房屋(权017626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诉讼费范围内按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成都工程机械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共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共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向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工程机械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共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四川共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99元,由四川共生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工程机械装饰件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共生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共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2632元,由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1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