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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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 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共同支付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违约金3303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办证费17610元给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17610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高于年利率6%的,则按年利率6%计付; 三、被告***对上诉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应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办理陆川县欧亚铭府2单元503号房的房产权属登记。 本案案件受理费383元(原告已预交191元),由被告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共同负担。 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