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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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隆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 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成都品和润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都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9391.4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的利息56430.56元,罚息60723.44元、复利4717.59元,总计121871.59元;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本金、利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计算方式:罚息以未付贷款本金999391.47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年利率4.75%上浮50%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正常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上浮50%从2018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成都品和润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品和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成都金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6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都金隆实业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1元,公告费300,合计15191元,由被告四川东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品和润通贸易有限公司、成都金隆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