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20325.5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2月20日的利息2346.73元、罚息3156.76元、复利765.48元,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总计以未付贷款本金20325.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为276元,由被告***负担25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29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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