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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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九顺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徐东盛世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宇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被告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