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万元,并自2019年1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00元,减半收取计4950.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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