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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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 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华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凌志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5民初10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河北华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内返还被上诉人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货款219670.2元; 三、驳回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河北华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04元,由河北华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由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6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4元,由河北华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226元,由柳林县凌志物资有限公司负担86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