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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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 上海程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借款利息64663.85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此后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罚息按合同号8031120170002340《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被告上海程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对被告上海程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编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4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5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6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7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8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69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70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71号、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72号、(2017)余杭区不动产证明第001307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限额9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9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953元,由被告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程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径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程林假日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程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