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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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石城支行 武冈市轩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高安市新瑞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9400.7元给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600.3元给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 三、限被告武冈市轩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7490.9元给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 四、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496.1元给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5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负担30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31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154元,被告武冈市轩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元,被告***负担80元。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庞骏汽运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扣除其应负担部分后,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最迟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