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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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992.15元,利息13,749.71元及后段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8日止,后段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005‰的标准,从2020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元,财产保全费6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