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鹰潭市人民医院 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方国新各项损失共计106476元; 二、驳回原告方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1387元,由原告方国新负担189元,被告淳安长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