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3执保208号

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你与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6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以人民币1366000.00元为限冻结了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所有已控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合计人民币261.14元;

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线下查控,冻结时显示账户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已作轮候冻结,该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00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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