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黔0523执保208号 湖南雅泰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你与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根据你单位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作出了(2020)黔0523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于2020年6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以人民币1366000.00元为限冻结了贵州中格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所有已控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合计人民币261.14元; 于2020年6月10日通过线下查控,冻结时显示账户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已作轮候冻结,该账户在冻结之时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00元。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