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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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278.49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573.34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166元; 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更换眼镜费用260元;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