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278.49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4573.34元;

四、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2166元;

五、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六、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更换眼镜费用260元;

七、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0元,由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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