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40740.29元、利息38660.49元、罚息2657.71元、复利3605.3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日为2020年9月14日),并自2020年9月15日起,按《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前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8元,保全费2349元,由被告***、***、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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