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2870.91元、违约金23310元,合计36180.91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