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
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执行人***名下位于独山县(房屋所有权证号:20XXXXXX,面积:565.94平方米,共有人:文国群)、被执行人***与其妻文国群设立的贵州独山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独山县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生产设备及附属建筑作价424万元(包括评估费),扣除保留的中国建设银行独山支行、独山县国有资本营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分配份额后,余下1987712元抵偿被执行人***、文国群、贵州独山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案应执行款项474880元,占11.2%;申请执行人柏义开案应执行款项419760元,占9.9%;申请执行人刘永好案应执行款项263728元,占6.22%;申请执行人苟德佑案应执行款项152640元,占3.6%;申请执行人吴泽宽案应执行款项10600元,占0.25%;申请执行人卢洪光案应执行款项14840元,占0.35%;申请执行人杨绍开案应执行款项375664元,占8.86%;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伟达进口汽车修理厂案应执行款项24168元,占0.57%;申请执行人独山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案应执行款项195464元,占4.61%;申请执行人文继忠案应执行款项21624元,占0.51%;申请执行人杨胜业案应执行款项34344元,占0.81%;前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接受以物抵债并分配的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执行人***名下位于独山县(房屋所有权证号:20XXXXXX,面积:565.94平方米,共有人:文国群)、被执行人***与其妻文国群设立的贵州独山顺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独山县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生产设备及附属建筑的查封。

三、前述接受以物抵债并分配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0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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