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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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柳林联盛哪哈沟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初42号 原告:山西柳林联盛哪哈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告: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3,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柳林联盛哪哈沟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柳林分公司、被告山西焦煤化工吕梁民爆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柳林联盛哪哈沟煤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西柳林联盛哪哈沟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唤梅 审判员穆沛华 审判员李智玲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丽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