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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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初4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

被告:***,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

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唤梅

审判员穆沛华

审判员雷园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轲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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