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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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初41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被告:***,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 被告:***,女,汉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人。 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 原告***与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联盛兴跃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柳林联盛陈家湾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吕唤梅 审判员穆沛华 审判员雷园园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轲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