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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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太原市海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大观园浴业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电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吴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国际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国际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海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 二、被告山西国际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太原市海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龙酒店(现名海晏大酒店)一、二层因案涉跑水事件导致的租金损失、营业收入损失、水费、电费、员工工资、恢复营业装修期收入等各项间接损失; 三、驳回原告太原市海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主张被告山西国际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其酒吧租金损失、茶吧租金损失及财产损失、商务国旅租金损失及财产损失(合计318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62元,由原告太原市海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70元,被告山西国际电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6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