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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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租金37661.28元; 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陕KXXXXX朗逸牌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1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