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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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志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243418.5元,同时将其承租使用的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木行街M-2地块志远大厦1层临街商铺腾还给原告***、***,若逾期腾房,被告***、***、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逾期腾房使用费(该费用比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房屋腾还之日止); 三、被告***、***、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8683.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4元,由原告***、***负担2503元,由被告***、***、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青年路分公司、云南海韵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