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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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十分喜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十分喜食品有限公司、张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6日起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四川十分喜食品有限公司、张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8元,公告费260元,由四川十分喜食品有限公司、张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