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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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53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51元,减半收取8,875.5元,由***、***、***承担(该费用已由***垫付,***、***、***在履行判决时一并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