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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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郯城宇晨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9856.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赔偿被告***垫付的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2元,减半收取42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可与判决中返还款项相互冲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2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