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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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霍州煤电集团凯兴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凯兴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华天辰钢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33921.63元,并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