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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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82民初1896号 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五大连池风景区旅游新镇圣水花园。 法定代表人:袁艳凤,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身份不详,住***。 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因双方自行和解,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撤回起诉。 本案按五大连池风景区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彦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莹莹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