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款83324.02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83324.0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费6673.87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5元,减半收取170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717.5元,被告***负担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15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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